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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后(含正常8小时外和周六日)公司不结算加班费,要求调休,请问调休小时数如何计算?

综合法律 2018-09-16 0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正确运用工时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加班与工时制度有直接的关系。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实行月薪制还是年薪制,都与加班无关。加班只与工时有关,在我国工时有三类,即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有关加班与工时的关系,我们已在前面详细分析过,这里就不再赘述。三类工时制度有各自适用的对象,用人单位要有效控制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运用工时制度,对特殊的工作岗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申请特殊的工时。
      
    2.建立加班的申报、审批制度
      加班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意的行为,要么是公司安排、员工同意,要么是员工申请、加班公司批准。因此,用人单位要控制加班费,应该制订一套规范的加班管理制度。首先,单位应当设置规范的加班申请单,包含申请理由、加班截止时间等具体内容,由员工提出加班申请;其次,要经过部门经理签字,得到部门经理的确认(部门经理加班由总经理确认);最后,到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备案。建立上述制度的重要意义还体现在加班费争议的处理中。
      加班费的计算涉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果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降低了,加班费也会随之降低。按照目前的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一般都按照当月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因此,即使工资结构中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多个项目的,也无济于事。
      
    4.合理选择调休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调休也可以选择支付加班工资。从控制加班费的角度来讲,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优先选择调休,尤其是管理人员加班更应选择调休来代替加班费支出。
      
    5.制作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
      对于存在加班现象的用人单位来说,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是比较重要的。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应反映当月的加班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又未在工资支付凭证中反映加班工资的话,事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将处于被动地位。
      
    6.妥善保管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加班费发生纠纷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是两项十分重要的证据。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经与员工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作为违纪处理。
    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由于突发情况等,如员工拒绝加班将对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也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譬如,由于临时发生堵车等情况,造成公交车晚点的,即使过了下班时间,司机和售票员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车辆不管,这时延长工作时间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员工一般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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