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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在原公司离职,原公司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起始时间为2009年4月,且没有按照我的实际收入缴纳,以前我以为这只是一项福利,后来才知道是义务。现我想咨询: 1、我是否可以要求原公司给我补缴住房公积金。 2、如果可以,我要求的补缴期限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是2006年3月进入公司时,还是从2009年4月公司开始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时,还是法定的两年追诉期,从2009年1月开始。急切盼回复,谢谢。

离婚 2018-09-16 11: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在退休后,住房公积金就停止交纳了,职工可以将已经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 下面是相关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⑴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⑻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⑼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 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一、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社会保障。而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也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因此我认为住房公积金仲裁应当属于劳动仲裁的社会保险、福利范围。
    因此因为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至今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出现了问题,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之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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