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事发时间: 2012-5-31事发地点: 新兴大厦办公楼前 事发经过: 我方:行人,女,24 肇事方:小轿车,男,40多 。责任认定书:我方:无责任;肇事方:全责。注:非工伤。我方受伤情况:右腿脚踝及第五小脚指骨折,打完石膏未住院。至今2012-7-5到医院复查,医生说还要固定两个星期的石膏。问题:1.像这种情况应该评不上伤残等级,我现在已经请假两个月,月平均工资2500这样,打算私了,那我应该要求对方赔偿哪些费用,大致能赔偿多少?

工伤赔偿 2018-09-16 12: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 先到当地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再到社保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具体工伤等级以鉴定的为准;
    2、 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要求相应工伤赔偿,如果单位买了工伤保险,由社保局支付工伤赔偿款,如果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也可以由社保基金先行垫付;
    3、 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 发生工伤后,应尽快要求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提出的话,自己也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年内)。认定为工伤后,再申请工伤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可委托律师索赔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如有需要,详情可联系本律师进行进一步咨询或代理维权。
  • 你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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