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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找我谈话:她说给我换岗,但是具体换哪没说。说把我换到生产线上我也不会做的(呵呵,都帮我打算好了呢)后来说给我在外面找份工作,说她人际比我广。由于手头上的工作没做完,我想都交接好了再说,哪知道生产领导说明天不用去了。后来我就没去上班了。但是就是不给我结算工资,财务的领导一定要我把员工的工资算完。以上情况,是否属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是2007年12月26日签的到2010年12月25日止。实际我是2006年10月进的公司。我能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吗?在2006年10月至2008年2月,公司未给我交养老保险,我能否让公司给我补上?公司多次变更厂名,和我的工龄有无关系?

保险纠纷 2018-09-16 1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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