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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跟公司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签了三年,第二次签了两年。就在第二次合同快到期的最后半天,公司才通知我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不再跟我续签。需要说明的是我还有几天的年假(在考勤系统里有记录)和4天周末的加班(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6日,2018年1月7日,但是这四天在考勤系统里是没有申请加班的记录,但是有打卡记录,因为公司不鼓励加班,所以不能在系统中申请,但是这是领导安排的,也是领导认可,可以调休4天的工作日),由于我的第二次合同到期日是2018年1月31日,公司也就是在2018年1月31日的下午才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2018年1月31日是最后一天,2018年2月1日我就不用来上班了。这样的话,我的年假也休不了,还有4天的周末加班也休不了,我已经跟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由于公司以我的工资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了深圳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由,所以公司要求我以3倍的深圳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我的一个月的工资,赔偿我N+1,也就是5+1,赔偿我6个月,总共是134640元。截止到今天2018年3月15日,公司仍然没有给我付款。怎么办

其他 2018-03-15 1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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