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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工伤,七级伤残,我与单位解除合同是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还是按照老的赔偿

保险纠纷 2018-09-16 19: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因工伤残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依据这些条款做出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工伤是针对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的,在工地受伤的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您是否与建筑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如果您与建筑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与包工头存在劳务关系的,那么不能说是工伤。对于劳务关系中出现的损害,您可以要求包工头按照过错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照伤残等级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辅助生活器具费等。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您仅仅提供地点的,我们不可能计算出具体的赔偿数额。
  • 员工发生工伤一至四级是不解除劳动合同;五至十级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选择不解除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选择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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