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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单位因个人行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两千万,目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刑拘,像这种属哪类案件,找哪方面的律师,委托受理的费用大概多少,像此类案件量刑的依据,或者说哪方面着手适当减轻罪行,急盼!

刑事辩护 2018-09-16 2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
    犯罪未遂的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虚开增值税发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采购的商品未交纳进项税的不得抵扣;
    2、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3、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4、货款已支付,但货物未发生转移的不得抵扣;
    5、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6、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7、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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