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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这样的,我2011年12月26号进入一家深圳私营企业,公司才几个人。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保,每周工作6天(周一到周六),法定假日也没有正常放假,没有加班费。还有押45天的工资,最多的一次押了3个月没开工资,老板理由是没有钱。现提出劳动仲裁,劳动局让我们找证据,可是我们现在什么证据也找不到,公司没有员工卡,也没有工作服,也没有饭卡门禁卡。我们上班打卡,但是每个月的卡片都在老板那里。每月开工资都是银行转账,无工资条。平时有外出记录,但是也在老板那里,还有入职登记表,这个也都在老板那里了。现在我们这种情况该怎么提供证据进行仲裁呢?我罗列了一下公司的问题:1.我工作半年没和我签劳动合同2.不缴纳社保3.不支付加班费4.押45天的工资我想了解的问题1.我们该如何提供证据进行仲裁2.如果我们去老板那里偷出来入职登记表和打卡片去仲裁,属不属于违法?

合同纠纷 2018-09-17 02: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 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给工资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国适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准备劳动合同、加班证明等证明材料。
      如果没办法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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