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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支付购房款项给王某,于是给王某出具一张金额为60万元的汇票,指定李某为付款人,出票日期为2009年2月8日。王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甲,赵某为王某提供保证。甲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将票据背书转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持票人丁请求李某付款被拒绝。后发现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回答:(1)王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2)王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甲,甲是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3)如果甲被追索后能否向王某追索?为什么?(4)如果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丁向张某追索,张某能否进行抗辩?为什么?(5)如果该票据到期日为2009年6月5日,则丁在被拒绝付款后,应最迟在何时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票据纠纷 2018-09-17 07: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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