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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后,租金一次性付清,因某些原因不能去住,房主不退钱,只好再租给别人,租到原合同到期时间。能不能找房主要回合同,把再次出租的合同由房主承接?

房产纠纷 2018-09-17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的租金主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意合,靠合同来约定。目前没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而且这涉及的物价的变化与房屋出租市场的变化,存在着明确的不可知性与不可预见性,很难予以法定的规范。
    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方式:比如:定期递增,按一定周期比照经济增长比率适当增长(但须承租人的同意并明确约定);随行就市适时调整合同约定的租金额度,如果市场发生了明确变化,合同当事人及时协商达成新的租金标准;参照同地区、地段、同水平的租金进行调整。
    主要是约定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方式与责任(比如双方协商不成时给予相应的,特别是合理的预备期的时间后解除合同)。
  •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
    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没有正式的确认,双方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没问题,但是租赁期限却变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后自动履行的期间,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关系。
  • 在租房期间终止合同的行为肯定是违约的。可以根据当初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对方拒绝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能达成协商解决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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