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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我方与乙方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乙方无故拖欠我方租赁费用,我方已上诉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事实清楚,对方以没钱为由无理狡辩。起诉至今已经4个多月,尚未审理完结。由于对方欠款为200余万元,对方无法一次性付清,我方同意调解,对方分批分次付清欠款。调解书由法院出具,明确最后还款日为7月1日前,全部还清。否则加收总欠款30%违约金。问题:1现在对方还是以没钱为由拒不付款,我方持有法院调解书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2 如果对方不按调解书规定还款的话(7月1日以后尚不能还清欠款),我方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话,我方能不能一并申请执行总欠款的30%的违约金? 3 调解书出具以后,对方还能不能反悔上诉?调解书出具以后多长时间为上诉期?超出上诉期对方是不是无权上诉?

劳动纠纷 2018-09-17 13: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合同法》第230条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
  •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欠款利息,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必须有合同约定,而主张欠款利息,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难看出,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乙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补救或者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是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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