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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包了一个饭店,且是加盟店。之后找来乙方(也就是我),愿把其店铺中的一部分转让给乙方做零食买卖。之后。甲方因为店铺到期原因(但其加盟没到期)。把店铺转让给他的好朋友,且其朋友继续续了约,且继续经营该加盟店。而乙方完全不知情店铺已经换了主人。当乙方向甲方询问后,觉得无法和陌生人继续合作,并要求其退回剩余租金时,甲方拒绝,并且说和乙方合作经营,因为自己持有加盟证,且他朋友也同意该说法。请问,乙方可以向甲方索取剩余租金吗?有哪些法律依据?(注:甲方和乙方的合同还没到期。甲方的店铺租赁合同到期了,之后由他朋友续约,续约方发生了改变。但店铺经营的又属于加盟店,且加盟证还在甲方手里,没过期。)

合同纠纷 2018-09-17 14: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房屋无装修(或不是租户出钱装修)、无设备(租户原来自购设备)、或无经营项目(指租户不把经营项目留下),一般不产生转让费。但新的租户如果急于寻找店铺,也可能愿意付出高于房租的代价,这部分也是店铺转让费。
    门(面)店转让费或叫商铺转让费是一种转让门店使用权而在转让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技术上也分期交付),看起来其起意是下家弥补给上家因转让所蒙受的损失的补偿,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有“上家非法做二房东”之嫌。
    也有房东收取的。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一些地段繁华的门店,人流量大,转让费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门店,人流量小,转让费就低,甚至不需要。
  • 关于租赁租金可以跟房东商量,继续租赁房屋租金需要与房屋原来的主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无法继续租赁
  • 个人拟定一份店铺转让合同有法律效应。
    商铺转让有两种理解:一是转让所有权,即产权人把商铺卖给你;二是转让使用权或租赁权,即不改变房屋所有人,只是把房屋转让给你使用。
    签订店面转让合同是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保护企业承租店面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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