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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天津河北区买了一套房子,一共24间门帘房,从房管局那里过的户,买完后出租。没想到其中租我最大的房子的一个叫孙福胜的租户和我签了租赁合同后只给了押金没给租金就破门而入,霸占了我的房子,还把我其他的租户打跑了,我去了以后他就打我,我是个不能走路的残疾人,打不过他,找到派出所就说有租赁合同让我去法院,但是我只有一间租给他了,其他几间并没有租给他,我无奈去法院起诉,胜诉后又起诉腾房,还没执行完腾房,孙福胜就把房子租给好多不知情的外地人,提前收了好多租金,我无奈又起诉这些租户,腾房,胜诉后把房子都腾空了,这时我的房子面临拆迁,结果孙福胜在我的房子门前房后都盖了一堆房子,堵住我的门窗,我还没来得及处理,我的房子就被拆了一半,拆迁办说拆错了,我当时想尽快离开这个是非之地,就没和拆迁办计较,还签了拆迁同意书,同意拆完后一起给我补偿,没想到这是一个陷阱,签了同意后拆迁办就以没有钱为理由停止了拆迁,其实我知道拆迁办把钱都给了那些拆迁启动后临时堵住我房子门窗盖的房子,但是我不停上访,但没有结果,拆迁办许诺我说再启动拆迁会给我更好的补偿,但是就是不和我谈补偿的细节,在这期间我的贴了封条的房子被孙福胜又砸开,霸占,租给别人,之前我胜诉的钱都不给我又霸占我的房子,我当时想每次都起诉腾房花了好多钱给租户找房子,交租金反而赔了不少钱,我一去孙福胜就威胁我打我,还找到我家里骚扰我,我作为一个不能走走路残疾人,派出所又不管,我想还不如等再启动拆迁了拿了拆迁款走人算了,7年过去了,拆迁办有启动拆迁了,我去了拆迁办,结果他们说这回新启动的范围没有我的房子,我回家后没几天,邻居打电话和我说我的房子又被人拆了一间,我去了后拆迁办说霸占我房子的人也有房本,我说不可能,拆迁办非要给霸占我房子的人补偿,说也会给我一部分补偿,但是肯定多不了,我到处报警上访,都没有结果,我想问一下,派出所应不应该管我这事呢,我该怎么办呢?眼见霸占我房子的人拿着假房本招摇我到处上访无门,我该怎么办呢,难道骗子恶霸就没人管了吗?

拆迁补偿 2018-09-17 1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  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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