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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昨天下午我爸爸骑电瓶车由东向西直行,另一方骑自行车由北向东拐弯,她撞在了我爸爸的电瓶车车把下面,前车轮后方的塑料壳上,我爸爸摔倒膝盖下方和旁边两处轻微擦伤,自行车上的阿姨右手小拇指疼痛,右肩膀疼痛。送当地医院拍片未发现骨裂和骨折。费用全部是我爸爸付的,今天又来说肩膀疼痛又去了当地的骨科专科医院。医生初步考虑为肌肉扭伤,但不排除有细微骨裂未及时发现。建议一周后复查拍片。2家医院都诊断基本一致。今天和昨天都配了药,费用全部是我爸爸出的。当时已经报警处理。现在对方又提出可能要去嘉兴检查。难道她自己完全没有责任吗?是不是电瓶车和自行车交通事故就是电瓶车一方全责吗?如果不是又该如何认定。现在他们一直这样来回换医院的检查这些费用就该我们一方出吗?我们跟她们说了既然已经报警那你们要治疗要检查就先去。发票保留,交警处理的时候由交警来认定各自该承担的比例,对方故意说身上未带钱。表示一定要我们先付。先付的话到时候责任认定下来了,又该怎么算?她们现在就是认为她们是自行车,我们这方就必须付全责。法律真的是这样认定的 吗?

交通事故 2018-09-17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交通事故,一般来说,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若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损害赔偿的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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