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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小孩在乡村的一家乡办幼儿园(已成私人承包)上学,交学费时交了60元/年保险,11/03/30下午4。:10,小孩乘坐学校指定的校车放学回家,在家门口马路上,校车停车,小孩从右侧车门下车,从校车后面过马路时,还没走到马路中线被与校车会车的货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其中有些关系比较复杂1、接送车不是学校内部车辆,为学校聘用外部车辆,学校让家长把接送的费用直接给校车,所以这个钱不是交与学校,但校车为学校指定(学校方面讲:学校和接送车有合同:在校门内发生事故为学校承担,出了校门外有事故由接送车负责,每台接送车配1名教师,教师费由接送车自己负责);学校目前把责任推给聘用的校车,要求校车自行处理,事情与学校无关。2、小孩上车时都是家长亲手把小孩送到车上的教师手上,下车时也由车上教师把小孩交到家长手上,但那天下车后教师没有牵住小孩的手请问:1、小孩是否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小孩7岁,)2、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何责任?(因为不在校园内发生的车祸,学校正在推卸责任)3、货车和校车要承担何责任?4、如果打官司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准备?(比如保留

交通事故 2018-09-18 0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主要有: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主要有: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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