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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弟弟今年8岁3月15日上午在学校上学课间活动的时候在跟同学一起玩耍期间不小心把一名女生撞到,导致该女生额头受伤,后经医院救治缝了8针。通过学校视频可以看出我弟弟当时在前面,后面还有一个男生,我弟弟在看到前面女生的时候想停下来但是后面的男生还是推了一下导致的女生摔倒并且受伤。 有几个疑问想向您咨询下: 1、在这个事件中我弟弟是否是主要责任呢? 2、后面推我弟弟的那个男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3、学校是否有责任呢? 4、如果我弟弟要承担责任的话需要承担多少的责任呢? 5、女孩要求2万块的赔偿,关于这个赔偿金额有没有参照标准呢?我们不可能对方要多少就给多少的不是么?是否是主要责任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是否有责任呢?如果我弟弟要承担责任的话需要承担多少的责任呢?

损害赔偿 2019-06-30 13: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学生的话,则视情况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是2000元,也就是说:无论你全责还是主责,交强险赔偿对方车损2000元。然后,就看你是否入了商业三者险,如果入了,是否不计免赔?
    1、无商业三者险,你个人承担对方车损2000之搜索外剩余部分的70%~80%;
    2、入有商业三者险+无不计免赔,由保险公司和你个人承担共同承担2000之外剩余部分的70%~80%,(你承担依据保险合同应当免赔的部分);
    3、入有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由保险公司承担共同承担2000之外剩余部分的70%~80%。
  •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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