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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与一女子于96结婚,正式领取结婚证的时间是3月。在此我想咨询1、虽然他们补办了结婚证,但是判断他们婚姻关系的权利及时间法律上怎么认定?2、补办婚姻证前的关系权利(即同居关系期间)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3、法律应该遵循的是哪一的婚姻法?具体的是哪一条?

离婚 2018-09-18 06: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关系成立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法。像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法。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法。像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法。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法。像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法。
  •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结婚证遗失或损坏如何补办  结婚证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当事人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到其登记机关的婚姻档案保管处出具)和2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到原结婚登记机关补办。如双方当事人需同时补办的须带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离婚证遗失或损坏如何补办  离婚证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当事人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到其登记机关的婚姻档案保管处出具)和本人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到原离婚登记机关补办。
      如何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均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由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书面声明即可。
    因此,现在没有单位可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单身证明》)。  为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民政部“民办函〔2004〕32号”文件精神,当事人可携带户口薄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按规定,该证明中会注明“不排除在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办理登记的可能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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