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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您好:本人82年出生。于2011年8月27日在**镇车辆厂一下属单位工伤,右脚大脚趾和第2脚趾骨折,目前大脚趾不能弯曲。当初厂里说一切按照工伤处理,但是到现在也就帮我报销了医疗费用,然后不了了之。工伤期间我的工资只有基本工资。最近我要辞职了自己提出工伤的事情,和我签订合同的劳务公司说帮我上报工伤,医疗材料我也给了,他说帮我上报叫我等。我不知道现在怎么做,希望您给个解答.还有不知道我这能赔偿多少钱?

劳动纠纷 2018-09-18 09: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
    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 报销医疗费应携带资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3、《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终结鉴定表》;
    4、费用票据原件;
    5、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内置固定物原始发票复印件、非工伤性疾病的用药和检查同意书、床位费或内置固定物超标准同意书、住院费用明细,加盖相关科室印章;
    6、门诊治疗的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式处方(门诊的复式处方与医疗保险处方一致,加盖“工伤保险”条型章),检查单等。

  • 1、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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