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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在一小区购买一套房子,合同约定2011年12月31日交房,开发商是在2012年3月28日电话通知可以收房,我也按约定期限去办理收房手续,但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交三房一表和相关手续,我没有收房;我们约定几个业主去交涉,并递交(非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发出)书面的拒收通知书,联名签字,经多次交涉后未果。于2012年6月28日开发商在我们多次要求下按合同约定以挂号信的形式给我们寄出“再次催收房通知书”,但之前并未以书面形式寄过,合同附件4: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相互传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须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市区送达时限为3天视为已送达。至此我是否能主张要求开发商按本次书面收房通知送达时间作为延期交房的赔偿期限,且按合同约定交房逾期超过30天的,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预定交房日期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其中这个已付房款存在争议,开发商主张为购房首付,我认为应为总房款(不含其他税费等),开发商已按总房款开具发票,在合同约定交房前,我已办理完购房按揭合同,并按月正常还贷。恳请专家老师给出处理建议。

合同纠纷 2018-09-18 17: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 开发商延期交房以何时为限?  第一,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不论小区是否有正式使用的道路,购房人都有权拒收房屋,开发商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到取得《备案表》的时间为止的计算是正确的,不是以小区正式道路建成来计算的。
    超过约定期限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内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如果开发商已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小区的房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已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
    如果购房人对该表的内容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表的内容作出解释,必要时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是因为建筑垃圾暂时阻碍道路或者是为种绿地和安装健身设备的原因没有及时修好道路,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
    出现这种情况,购房人应和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求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道路障碍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而不要采取拒收房屋的方式,否则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 关于房产商延期收房违约金规定如下:不跨越30天从最后交付日期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付出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持续实施。 2跨越3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了就退全款加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持续实施则比例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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