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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时,对方车没有检,保险也没有保。请问;再划责任时,在这方面他有没有责任?

保险纠纷 2018-09-18 1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 交通肇事责任包括哪些?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同时,交通事故的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肇事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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