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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有被告的手机及他的身份证地址,现在法院给被告打电话通知来法院取传票,被告说没时间或者说不在本地。法院现在以我提供的地址不是他本人所提供的正确地址为由,不予留置送达,也不予邮寄送达。我想知道现在我还能做些什么,才能让被告收到传票,开庭?我想让法院对被告实行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进行拘传。可是法院是不会听我的话的,而且现在哪个地方的离婚案件都很少实用这条法律。请吴律师针对具体问题给一些答复,不要说一些笼统的公告或则留置之类的建议,非常感谢。

诉讼 2018-09-18 2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传票离婚被告可以不去,但是要承担法院判决后果。 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制度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 离婚案件的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对开庭并不会影响,只是时间上的问题而已。假如没有其他法定的离婚情形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感情确属破裂”,但在认定上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审理离婚案件法院必须先进行调解,也就是只要这段婚姻只要还有存续可能的情况下一般都不会判离的,当然不管第一次是否判离你都得先进行,第 一次判不准予离的判决可以做为感情破裂的证据,这样半年——1年后再起诉一般能离。
    你可以聘请律师,因为假如你们已经具备离婚情形的,则可以在律师协助下第一次实现判离。有需要可联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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