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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我与老公在婚前买了房,给了首付款,我有给五分之一,但是购房合同是他的名字,当时是他全全负责的。因为办按揭我们办了结婚证。共同承担了债务。婚后拿了房产证。但是没有我的名字。按现在的婚姻法条款。如果离婚了房产如何分割。我又将如何保证自己的权力。急急谢谢

离婚 2018-09-19 0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另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别说是只交了首付,就是交了全款,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只签订购买合同并写有夫妻名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属于物权待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先对案件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可以出资人变更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人,无法变更的,按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确认(有一人算一人、有多人算多人);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
  • 婚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且按期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月供,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支付月供,直至还完贷款,这时夫妻双方要离婚,怎么分割这个房产呢?  有些律师认为,房屋属于婚前按揭的那方,但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那部分款项,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还有,对于房屋增加的价值,也应该算作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样的观点是没有分清债权和物权的概念,也没有搞清增值和收益的区别。
    具体阐述如下: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支付了首付,这时候,他就拥有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了。因为所谓按揭购房,就是购房者从银行借款,用于支付房价,而且,是一次性将房价款结清了,房屋完全归购房人了。
  • 房产交易根据购房合同,到办产证的时候,交易中心会根据购房合同来办理产证。父母在儿女婚姻存续期间全款买房,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夫妻共同共有。如果购房日期在结婚之前,产证双方名字,一般也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夫妻共同共有。
    但现在由于没有房产证,如果离婚时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将不予处理,离婚后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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