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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5月进入该公司,2011年6月转正至今,公司一直没有跟我签署用工合同,也一直没有缴社保。问题一:我能否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问题二:双倍工资的时间是多长;问题三:双倍工资是底薪,还是底薪加提成;问题四:关于没有缴社保的问题,能否追讨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怎么计算;问题五:我们每天上班9小时,一个星期上班6天,比正常法定节假日少休息一天,能否追讨加班费;一共就是这5个问题,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19 0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 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是指未签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期间当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上海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高级法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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