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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6日傍晚,我家人在下班回家路上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辆迎面开来的农用车相撞,我家人死亡。我家人当时是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而对方的农用车刹车也有问题。当时对方司机只给了3000块钱,现在事隔5年,作为死者家属,我们想状告对方司机及我家属的工作单位。我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诉讼 2018-09-19 08: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先报警,由交警划分责任,对方全责的,对方的损失自负,己方的损失全部由对方承担。根据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实际可以请求以下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一切相关费用。
    起诉时,将直接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 一般对方对赔偿不满意才会起诉,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给的太少。
    会从两点找起诉理由
    1 对车辆贬值问题进行起诉,法院会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方面没有法律支持,只能调解,没有具体赔偿标准。
    2 对伤者精神损失问题进行起诉,也没有具体标准,但法院比较支持精神损失赔偿,一般数额不会太大
    最大的赔偿就是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
    在开庭时把保险公司带上,他们会委派律师出庭。
    最后法院会让保险公司赔偿,多出的这两部分进行调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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