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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电脑丢失照片诉讼维权10月,张先生因其电脑无法连接网络,到维修公司进行修理,维修公司经张先生同意后,对电脑进行了系统重装,后张先生称电脑E盘照片全部丢失,维修公司表示无法恢复。在与维修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电脑送至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安全研究与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测,结论为可以恢复。现张先生要求维修公司支付恢复照片数据费用1500元,并赔偿其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及由于电脑检测造成其家用电脑宽带网络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费1500元。维修公司辩称,张先生只要求其公司为其电脑重做系统,但未说明其电脑E盘存有照片数据,张先生亦未与其公司交接该数据,因此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张先生未能提供其电脑E盘是否存有照片、照片原始数量及照片丢失系被告重装系统所致等相关证据,故对张先生要求维修公司支付其恢复照片数据费用,并赔偿其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及由于电脑检测造成其家用电脑宽带网络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振合律师评析:本案的关键其实是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本案中,张先生诉维修公司要求其支付数据恢复费用并赔偿损失,张先生便有责任就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法院举证,然而其却未能提供任何有力之证据支持其主张,在缺乏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其主张难以成立,故法院最后的处理并无不妥之处。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张先生可能会想不通,明明是维修公司修理工作存在过错误将电脑硬盘中存储的数据删除,却为何无需承担责任?这是不是说此类案件中维修公司均无需承担责任呢?当然不是,这需要区别对待。本案之所以如此处理是因为张先生无法证明其电脑中原存储有照片,且因修理而丢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而维修公司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张先生能够证明其电脑中存储的照片因修理而丢失,则维修公司侵权行为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其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数据恢复和赔偿责任。此外,这类案件还涉及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即电子证据应如何举证的问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已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也已大量出现。所谓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存储材料、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它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磁性介质,具有易改动、易出差错、易泄露等特征。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在数据被隐藏或加密的情况下,更是不易提取。司法实践当中要使之顺利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尚有很多的困难,鉴于目前我国尚无关于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故实践中多采用公证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分配举证责任。

诉讼 2018-09-19 0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 您好!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赔偿是交通事故后众多赔偿费用项目中的其中之一,在青岛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收集资料做介绍。   交通事故误工赔偿计算方法   
    (一)概念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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