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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与卖房人签订了买房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2年内办证。但现已过6年,卖房人只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土地超面积,超层数。我现在想退房退款。请问我们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还是要撤销合同?

房产纠纷 2018-09-19 0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比如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撤销合同。
  •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合同条款:合同中规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每逾期一日,开发商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过三或六个月,购房人可以退房,开发商应承担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约定过低,既不能弥补购房人损失,又不能对开发商起到制约作用。
    二、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三、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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