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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2010年七月份领证结婚!公公在2010年4月去世的,在廊坊和昌平都有房子,两个房子都是赠与或者继承到我老公名下,可是后来我看房产证日期是2011年,就是婚后,可是有个赠与合同日期却领证前一个月。我怀疑是老公做的手脚!廊坊的房子是大产权,应该是赠与或者继承到我先生名下,但是廊坊房子还有土地证,房产证和土地证日期都是结婚后一年的日期!如果我和老公离婚,我能分到一部分么?他有第三者,但是我没有铁的证据!是他提出协议离婚,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让我滚蛋。我刚十一个月的孩子他打算抚养,还让我付抚养费!如果孩子跟他,我能得到什么?真的一分都没有?如果孩子跟着我,我能分房子么?

离婚 2018-09-19 0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该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并且不完全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另外他父母说事赠与,要有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该房产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可以当面咨询,或者委托办理,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你好,
    一、房产置换后仍登记在老公名下,是老公的个人财产,离婚中此房产不参与分割,但老公要提供完整的房产置换证据,否则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老公与母亲有协议,要认定协议的效力同时经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
    三、置换房产证上写上两个人的名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平均分割。
    四、女方父母的财产赠与或遗嘱,都要看赠与或遗嘱的内容,是否与男方有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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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廊坊房子还有土地证,是他提出协议离婚,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还让我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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