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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先逝去,现在我和妈妈还有我3个月大的儿子的户口都在眉州路,户主是我妈妈。眉州是动迁房,产权是我爷爷的。眉州路还有我2个叔叔他们的户口是和我爷爷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我奶奶2年前过逝,没有立下遗嘱。我爷爷今年过世,我叔叔说爷爷立遗嘱把眉州路的房子全部分给我叔叔了,没有给我和我妈妈。12年前父亲因为眉州路面积小单位分配给他一套房子。就父亲的户口的迁过去了,但是母亲还留在眉州路,当年分房子的时候我还未成年。现在我结婚了,也有了孩子,我,我母亲,我儿子的户口孩子眉州路,那如果那里的房子动迁,我能再分到房子吗?我们户口在眉州路,我还能去眉州路住吗?

房产纠纷 2018-09-19 0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有一下几种,每种继承的继承方式,分配方式都不一样。
    指定继承,即遗嘱指定的人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即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序列依次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承受。
  • 政府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继承。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生前房产的自然、合法的转化而来,当然也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可以继承。如果房子是遗产,房子被拆迁只是遗产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遗产的性质没有变,所以,拆迁以后的补偿就是遗产的具体数额,再按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和位数对遗产进行分割就可以了。
  •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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