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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起诉在立案时厅长改为名誉权给下属说立案侵害姓名权不能上网改为名誉权,有司法鉴定书,这样的官司是否能赢

损害赔偿 2018-09-19 0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并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毁损他人的名誉的恶意或过失。恶意是指实际恶意,即行为人明知事实虚假或对事实抱有深切怀疑,却仍然不计后果地予以轻率发表,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或应该预见到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但由于自信或放任了这种行为。  
    2、行为人客观上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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