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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个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请教一下,比较急,谢谢帮忙了:是这样的,新购基地神龙二期商品房,2010年12月份签订合同,(合同中说2011年5月30号前拿钥匙),按揭贷款银行审批通过了,但需要做预抵押登记方可放款。联系开发商,都3个月了,但每次开发商说资料已交房管局,等房管局通知,但一直没人通知,所以就咨询房管局,房管局告诉我原来开发商根本没有把资料递交给房管局办理预抵押。资料还在开发商手上压着,网上询问办理预抵押一般10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了。 你说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是开发商理亏,对吗,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益,争取早点办下来呢??

银行 2018-09-19 0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叫做按揭贷款,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是开发商为你提供担保,在你房产证取得以后再抵押给贷款银行,开发商解除担保责任。如果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是你将首付托管,银行审核后将贷款放款至托管账户,然后将在你取得房产证时办理他项权证,也就是抵押手续。
  •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如果要进行买卖,购房者是要通知银行的,银行同意买卖的,可以提前还贷解除抵押或者办理转按揭,从而实现房屋的买卖。
      具体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 分为一手房按揭和二手房按揭。 一手楼按揭贷款指申请人(购房人)在向房地产商购买房产时,自己先交首期房款,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并用所购买的房产权益作为抵押,分期还本付息。
    二手楼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购房人)在向售房人购买具有合法完全产权(已取得房地产权证),能上市流通的住房时,自己先交首付款,剩余部分由银行贷款,所购买的房产权益作为抵押,分期还本付息。
    基本条件贷款人的贷款时间是贷款人的年龄和贷款的年限相加不能大于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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