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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有个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请教一下,之前看了一套房,交了两万的预收购房款,只有开发商出具的收据,没有任何合同.但现在不买了,所以想要退回20000的预收购房款,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应该全额退款给我?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19 0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的买卖不同于其他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买卖,因为其交易周期长,涉及资金量大,技术问题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所以对程序要求比较严格。但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可能导致退房的情况出现。
    出现退房情况归集起来主要有四种原因:一是购房者违约;二是卖方违约;三是双方都不违约,但双方就退房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四是双方都违约,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在买卖过程中,由于违约方的不同及所处的阶段不同,办理退房的程序也不同。
  • 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其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其
    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
    二、意思表示真实;第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 1、应当注意出售方是否与房屋所有权人一致,这是关键到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必须注意。
    2、应当明确卖方交付房屋的时间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这是购房人购房后,获得相应房产权益的主要条款,不可在合同中漏掉。
    3、应当明确约定房屋内附属设施的归属,否则难免出现争议。
    4、至于违约责任、管辖的约定也是需要购房人认真审核,谨慎约定的。因为一旦发生卖方违约,则购房人可依据该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常见的购房合同中,对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也有明确的约定,并冠以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些约定都是购房人必须注意的事项。
    6、合同中有关购房人义务的约定,每一位购房人均需仔细把握,关键是看购房合同约定的事项自己是否可以完成,在自己可以履约的前提下才可以在合同中如实记载。否则,难免会出现自己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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