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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离婚了,离婚协议上写明房产的产权一人一半,但是后来房产证没有去换,还是我爸爸名字。现在家里这边房子拆迁,协商签字就我爸爸去了,并签了字确认。当时我妈妈比知情,两天后才得到消息。但是我妈妈对这个房子赔偿问题不满,我妈妈去拆迁处理处了解,负责人说他们就只要房产证户名签字就生效。我想请教下这个问题的话,我妈妈可以有一半的决定权吗?期待回复,谢谢。 还有我还有问题提出:拆迁负责人很清楚我们家的情况。而且我妈妈也跟他们强调过这个情况,并把离婚协议(协议上注明产权各半)等资料给他们看过,而且家里户口和门牌号都分开了,就房产证没有去重新分开。拆迁签字一定要她在场才会承认。但是他们签字时没有通知我妈妈。你认为这种情况我们能怎么办?

离婚 2018-09-19 1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两个以上的产权人共有,共有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二、产权证上面登记的产权人,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话,则是共有产权人,产权人的名字没有前面和后面的区别,不是登记在前面的占所有权的比例就高,登记在后面的占所有权的比例就低,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产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产权证上面会明确标明比例份额,而不是以产权人名字登记的前、后顺序来确定产权比例的。
  •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
    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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