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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离婚了,离婚协议上写明房产的产权一人一半,但是后来房产证没有去换,还是我爸爸名字。现在家里这边房子拆迁,协商签字就我爸爸去了,并签了字确认。当时我妈妈比知情,两天后才得到消息。但是我妈妈对这个房子赔偿问题不满,我妈妈去拆迁处理处了解,负责人说他们就只要房产证户名签字就生效。我想请教下这个问题的话,我妈妈可以有一半的决定权吗?期待回复,谢谢。 还有我还有问题提出:拆迁负责人很清楚我们家的情况。而且我妈妈也跟他们强调过这个情况,并把离婚协议(协议上注明产权各半)等资料给他们看过,而且家里户口和门牌号都分开了,就房产证没有去重新分开。拆迁签字一定要她在场才会承认。但是他们签字时没有通知我妈妈。你认为这种情况我们能怎么办?

离婚 2018-09-19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去掉一个人名字,可以选择和房产证上其他产权人进行买卖或者赠与过户
    买卖过户,需要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范本可以当地房管部门网站下载),然后拿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产权证、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赠与过户,需要所有产权人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拿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产权证、赠与公证书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 房屋买卖可以获得产权,进行房屋买卖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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