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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伤残鉴定需要那些材料,如果工伤认定书还没有下来,我们自己可以去做伤残鉴定吗?

劳动纠纷 2018-09-19 13: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工伤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 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后申请评残,评残后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具体数额需要具体计算

  • 1、工伤认定从劳动局工伤科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天内出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根据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工伤认定书;
    (3)医疗终结证明或者医生诊断证明;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鉴定人一寸彩照;
    (6)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报告等材料。
    3、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申请被受理之日起,一般在60天内出结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4、劳动者经过治疗后,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是将鉴定申请资料交给劳动局工伤科,然后由工伤科代为到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受理后有市鉴定委员会随机指定所在市具备工伤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然后回家等待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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