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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钟某是某企业的退休职工,1962因工伤导致一只眼睛完全失明,1987办理正式退休。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没有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近该企业破产,钟某参加了工伤等级鉴定,结果为6级。企业表示,鉴定级的,不能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能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旧伤复发的医疗费0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执行的的依据是当地政府《关于破产企业安置有关问题和确定企业稳定的会议纪要》。问题:1、这个《会议纪要》是否有法律效力、企业是否可以这样操作?3、鉴定为6级是否合理?

债权债务 2018-09-19 1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治疗工伤要确定一个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需要生活护理的,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一、怎么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  发生交通事故后,鉴定机构的选择很关键,因为伤残级别直接决定了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间接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可以说,伤残差一个级别,赔偿款就会有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的差距。如何选择鉴定机构,有很多讲究:  首先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被法院认可。  其次,最关键的,就是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择对我们有利的鉴定机构。把握好这一点,不是只看法律规定就能知道的,这完全是建立在是需要大量案件实践基础上。有经验的律师能在法律框架内大量实践基础上把握好这两点,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3、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4、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5、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活动受限;  
    3、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5、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 你好,可以要求职业病赔偿的和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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