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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赔偿标准中关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收入上与相关人员发生分歧,即我认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应是所在的城镇或乡村的标准,而法院则按所在省的平均收入,这明显高出我当地许多(因我地区全省人均倒数第一),我咨询我的律师,律师也认为按全省的标准,说是法律规定的。我没有找到法律上这样的规定!因这里有这样多的律师,我相信这样的问题会让我弄明白的!如果是我理解上的错误可以对自己也是一个提高啊!我要问的是.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指的是省还是市?2.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的哪里?是指所在省的人均还是所在市的人均?3.关于事故中护理人员即护工的标准是什么?不同级别的护理人员标准会是一样的吗?用什么标准来区分>

交通事故 2018-09-19 13: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劳动者可以直接去住院处结算,然后把各项收费单据准备好,一周之后去病案室复印病历,然后去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办理就可以了。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搜索。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
    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常情况下,撞伤他人属于一般车祸,其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 1、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双重获得赔偿的,不过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不能双重要求的。
    2、法律依据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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