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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日以后被确诊为Ⅰ期或一期合併肺结核及Ⅱ、Ⅲ期尘肺离职休养后,除按条例规定正常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外,原来“国经周字(100号)”及之后国家和相关部委发布的关于保健津贴待遇现在应该如何享受,我们单位对此种情况是按一期合併肺结核在职及Ⅱ、Ⅲ期尘肺离职休养职工每人每月支0元保健津贴费,执行的文件是我们企业内部的1997的文件,以后对此类情况再没发文和有新的规定。请问各位律师朋友,现在职业病的保健津贴国家有没有明文规定或废止、或继续执行,执行的文件是那个(国家或部委级的)?如果有,具体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真诚谢谢各位律师朋友!您们的朋>

保险纠纷 2018-09-19 13: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职业病,大家通过日常的媒体宣传,会有所了解。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职业病都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呢?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主要取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和强度及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一个国家的职业病法定范围及认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颁布和执行的。一般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职业病指的是法定职业病。
      我国现有的职业病分为9大类99种,9大类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除非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终止职业病人的劳动合同,应妥善安置职业病人。一到四级绝对不能解除,五到十级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劳动者自行提出,三是严重违反企业相关制度或犯罪等情形。
  •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是参保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工伤保险的费率与其他险种的费率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  一是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是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分别确定和调整;三是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而难以预测,因此,提取的基金留有必要的储备。因此,工伤保险是根据参保单位生产作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风险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缴费。  所谓差别费率,就是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行业或单位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测定具体的缴费比例,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5%-
    1.5%逐月缴交。  而浮动费率,则是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社会保险部门可根据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即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以及其他评估标准,适度调整其费率,从而促进单位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51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根据这些规定,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没有为职工缴付工伤保险费。违反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因而,必须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既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分担了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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