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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在人行道上撞人又逆行撞向我的车辆右前轮后向前行驶了10多米。把受害人甩到我的车辆右前方,由于车车胎爆了不能行驶下车弃车而逃。肇事者至今为归案。受害人家属至今拿不到钱,肇事车辆的保险也到期还没有续保,受害人家属便和我协商,你是公家车你的车保是否赔偿我们一些。我真搞不懂为什么?我也是受害者公家车我做不了主。一个月了事故认定还没有下来。我单位搞安全的去问交警部门事故大队,他们说等受害家属意见书,还说你们虽然是受害者但也要承担一点责任。我想问问是这样吗?

保险纠纷 2018-09-19 14: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前提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不是保险理赔时或交警处理时在 保险期限内。
    2、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符合保险理赔情形的,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3、保险理赔以出险事故发生时间为准,只要处于保险合同在保期内,保险公司就需要根据合同履行赔偿责任。
  •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责任划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责任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则承担不同的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也会不一样,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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