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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有一辆出租车, 本打算卖掉,但恰好他的亲叔叔把自己的车卖掉后在家闲着.于是我朋友出于亲情将出租车给他叔叔开.但前不久他叔叔开车时不小心出车祸而且去世了.交警在责任认定书上写道:因去世的人跟车主是雇佣关系,故车主应赔偿去世的人家庭16万元(每8000,共20)请问交警是否有权利作出这样的赔偿认定.该地区上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约8000元.若由法院来处理,以及此类情况是否需赔偿,或者需赔偿多少?其他情况说明:我朋友家跟他叔叔关系非常好,无论每天是否营运以及营业额多少都开固定工资给他叔叔.工资开的也很高,所以我朋友在这车上基本不赚钱.车辆与驾驶员一切资格及手续都是合法及合乎规定的.我朋友他叔叔今51岁,因公司买断而下岗,他婶约47岁,退休了且每月有退休工资.家庭中没有老人需赡养,唯一的女儿也已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劳动纠纷 2018-09-19 1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索赔可以向劳动局投诉,经劳动局调节,如果调节无效,那么就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有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法院是有权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即推翻交警的责任认定)。  交警的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起得的只是证据的作用,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是否采纳,需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情况,以及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来认定。
    如果经庭审调查,法院认为交警认定的责任错误的,可以依法另行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责任认定。  所以,对于提问中所述的“交警在责任认定书上把方向写错了”的情况,要看该错误是否属于笔误、对责任的认定是否产生影响,如果确实影响到了责任的认定的,则法院有权对该认定不予采信;如果不影响责任认定的,则仍可以依照交警认定的责任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在康复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判定伤残等级,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获取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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