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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刚出生不久,医院要求填写个出生证明信息,当时由于未想好孩子名字,所以随便填写的,现在感觉那个名字不好,还未入户,不晓得更改出生证上的宝宝名字吗?

离婚 2018-09-19 17: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出生证明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此外,我们一定要关注办理出生证明的一些注意事项,以免辛苦办理好的出生证明却失去了效用。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 可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 出生医学证明与抚养权没有直接的关系,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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