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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将这情况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调查后要求公司在2008年11月25号之前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向我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提供虚假的《考勤表》说我违反了他们公司纪律拒绝支付,本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所以被告因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支付本人经济补偿,计500元。按照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加付赔偿金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和未为购买社保。我起诉要要求双倍工资,公司在发工资时没给我工资单,一个月的工资分在两张工作单上。庭上公司只提供了一张工资单,还提供了与该工资单相应的考勤表,该考勤表上写明我工作期间大部分时间都是矿工。我现在能证明该考勤表是伪造的。现在我的工资怎么确定?,我的考勤情况该依照那条法律规定计算? 我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加付赔偿金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8-09-19 18: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两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1、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如劳动者还在单位工作单位也接受认可的,或者像你这样在哺乳期内的,可视作原劳动合同延续,你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原则上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都有相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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