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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我想问一下,我村里土地征用,得到一些土地补偿款。我村里村委认为我应该得到这一份土地征用补偿,但村民小组决议,却没有我的份。我个的情况是:我前些学校毕业之后一直没有工作,在村里的土地也是一直没有被收走的。但我的户籍却因为上学的原因,被转到县人才市场,之后挂到社区。我询咨朋友们和律师的意见:现在有两种理由。一,我的土地没有被集体收走,村集体也认为我个人有得到补偿款的权利。村民小组通过决议决定不予分配给我,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因为村民小组既非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也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既然村委决定分配给我,就应分给我款项。二,因为我的户口已非是村里的户口,不属于村集体成员,另一方面是土地补偿款可以由村民小组通过决议的方式形成分配方案,前提是只要不违法。主要是以上两种意见,我个人不知相信哪一种?所以向各位请教,能不能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征地补偿 2018-09-19 1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原则就是,《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种“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共有,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本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居住时间长短,一律平等地对集体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凡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得本集体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总原则。同时村委会,村民小组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村组集体组织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
    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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