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各位:我想问一下,我村里土地征用,得到一些土地补偿款。我村里村委认为我应该得到这一份土地征用补偿,但村民小组决议,却没有我的份。我个的情况是:我前些学校毕业之后一直没有工作,在村里的土地也是一直没有被收走的。但我的户籍却因为上学的原因,被转到县人才市场,之后挂到社区。我询咨朋友们和律师的意见:现在有两种理由。一,我的土地没有被集体收走,村集体也认为我个人有得到补偿款的权利。村民小组通过决议决定不予分配给我,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因为村民小组既非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也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既然村委决定分配给我,就应分给我款项。二,因为我的户口已非是村里的户口,不属于村集体成员,另一方面是土地补偿款可以由村民小组通过决议的方式形成分配方案,前提是只要不违法。主要是以上两种意见,我个人不知相信哪一种?所以向各位请教,能不能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征地补偿 2018-10-04 12: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你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1、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不是给农民的补偿。至于村集体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对于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归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享有。即属于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享有。
    3、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助费,由享有安置权利的村民享有,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
  •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原则就是,《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种“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共有,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本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居住时间长短,一律平等地对集体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凡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得本集体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总原则。同时村委会,村民小组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村组集体组织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
    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乌鲁木齐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