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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我那正打算不久外出打工的母亲在乘坐公交(公交设备陈旧,座椅靠背无扶手处)时,坐于最后一排从左至右第二个位置,由于肇事司机急于超赶时间,在过红绿灯时,绿灯忽然亮起,为避红绿灯而紧急刹车,致使我母亲从后坐摔到了前排,导致颈椎第二颗和第六颗滑脱(医院通过多次照片得出结论)。为此,在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在月至今这3个月的时间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共8000多元,除刚进院时,肇事者支付给医院1200元医疗费用外,肇事者及出事车所属运输公司未支付任何生活费用-6月我母亲一直做牵引,卧床不能行动,身心受到很大伤害,我夫亲停下手上生意在院照顾我母亲至今,母亲,夫亲和小弟一直住在医院至今,致使5口之家的唯一经济来源中断,两个大女儿都上大学还未毕业,小儿子上初二都无经济来源。家庭生活陷入窘迫月初停止了颈部牵引,但颈部由于长时间没有活动就连轻微活动都不能够,因此医院研究决定再做一个疗程的针灸护理后再看情况能不能出院。昨日,肇事者随所属运输公司一负责人来到医院,对我母亲说,让她离院,还反问:“要什么才肯出院?”并说“肇事司机的车只是挂牌在他们公司,肇事司机家里没钱,我妈住院的费用拿不出,只有用法律解决,就算到时给钱也只给前两个月的费用,后一个月的护理费用不管。”等诸如此类推脱责任的话。我母亲打算去做个伤残鉴定。根据以上情况,请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我们应该具体怎样做?我们能拿到补偿金吗?费用究竟应该怎样分担?有没有必要走上法庭?如果要上法庭,又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还有,我妈住院期间照的片,医院不给我们,说是要出院时才给。在未出院之前,我们有没有权利向医院要回所有片。

损害赔偿 2018-09-19 1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治疗工伤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的,结算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应当从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都是突发事件,治疗抢救期间都不可能完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申报结算。
      公司在治疗工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在出院时没有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的,在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赔偿费用一并结算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中扣除。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有清单,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清单核对是否包含医疗费用。
  • 符合工伤住院服务规定标准的,予以报销。
    工伤住院诊疗费,是治疗工伤费用的一部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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