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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于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没有规定为工伤,术后在家疗养,公司医疗期规定为9个月,合同中写的是按照劳动法执行,工资按照大连市最低标准发放,是否合理?治疗期结束后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么?脑出血属于重大疾病么?医疗期可以延到24个月么?如果可以延到24个月 需要如何办理?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19 2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患重大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医疗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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