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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平江县人。2005年至2010年期间平江县计划生育工作非常松懈,本人也在此期间超生一胎。去年国检平江计划生育严重超生。现在政府、县委、平江县计划生育局不是反省自己的计划生育工作,而是一刀切,所有超生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给社会造成不和谐的局面。而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却不是同等对待。同样超生一胎有的罚2万,有的只要1000—4000元,还有的却不闻不问,这是为什么?超生的小孩也是生命,给本来就穷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我的已交三千,然而在这几天法院却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我老婆帐户上的直接扣除17000多。(我老婆帐户上的钱是外婆的钱))请问这些做法都是合法的吗?现在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9-20 0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据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将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 超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
    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
  •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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