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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9月2日下午五时左右,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一路口向南拐弯时,在机动车道被同样由东向西行驶的轿车撞倒(此路口没有红绿灯和斑马线,有限速40的路标),颅骨破裂,送医院后,医生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手术后昏迷不醒,交警队以我岳父未清醒为由,认定暂时无法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肇事车辆是否超速,交警认为由于路面阻尼系数不同,刹车痕迹模糊不清,无法通过刹车距离来判定对方是否超速。同时认定事故现场在机动车道,所以我岳父也得承担责任,目前我们该怎么办?如果划分责任,会怎样划分?还有交警说新道路交通法规定,非机动车横穿马路的必须下车推行过去,可是我却只查到畜力车过马路时要牵行过去,没有非机动车的规定,请问新道路交通法上游这项规定吗??

交通事故 2018-09-20 1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对现场进行勘察,在勘查后制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双方可以先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责任的划分,并在交通行政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来确定,从而最终确定相关的赔偿金额。
    具体赔偿包括医疗费等等。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性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性交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
    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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