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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9月2日下午五时左右,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一路口向南拐弯时,在机动车道被同样由东向西行驶的轿车撞倒(此路口没有红绿灯和斑马线,有限速40的路标),颅骨破裂,送医院后,医生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手术后昏迷不醒,交警队以我岳父未清醒为由,认定暂时无法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肇事车辆是否超速,交警认为由于路面阻尼系数不同,刹车痕迹模糊不清,无法通过刹车距离来判定对方是否超速。同时认定事故现场在机动车道,所以我岳父也得承担责任,目前我们该怎么办?如果划分责任,会怎样划分?还有交警说新道路交通法规定,非机动车横穿马路的必须下车推行过去,可是我却只查到畜力车过马路时要牵行过去,没有非机动车的规定,请问新道路交通法上游这项规定吗??

交通事故 2018-10-04 1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对现场进行勘察,在勘查后制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双方可以先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责任的划分,并在交通行政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来确定,从而最终确定相关的赔偿金额。
    具体赔偿包括医疗费等等。
  •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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