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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您好:  现有一个问题,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0日,我向开发商买了一套大面积的商品房,当场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付清了全部房价款,可是开发商只给了我收款收据,没有给我正式的发票5月交房时,开发商要我按照05六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政策交了百分之三的契税,还4开给我的收据收了回去,重新50日的开票时间,给我开了一张收据,但又不是正式的税务发票。今2日,开发商在要我提供办理“三证”的材料时,5开的收据也要了去。  我觉得我是在04买的房子,不应该适用05实行的新政策,我查了我们浙江省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发现里面有这样的话:“ 二、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005日前的,仍按原契税税率执行。”(原税率我百分之一点五)同时第四条还说:“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律师们都是房地产方面的专家,因此特地向你们请教:  1,从我们的情况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我们该交百分之三还是百分之一点五的关键,因此我想请教您,“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在买受人交完房款,订好买卖合同时,还是在开发商实物交房后?  2,如果按照第四条,开发商到今天才为我交好税款,可否认定为开发商到今天才将房子交给我?由此,可否认定开发商已经延误了交房时间?(合同约定是059月30日)  万望指点,谢谢!!!                   ZY>

房产纠纷 2018-09-20 10: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书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 明确房产证办理时间现如今,不少购房者买的都是期房,而期房一般要在交房后的一两年内才可能拿到房产证,因此为了避免开发商办理房产证逾期,尽量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办证的具体日期。同时,还要注明相关赔偿责任,如在约定期限内,开发商没能办理好房产证,应按约定对购房者进行赔偿事宜。
    二、注明交房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房屋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颜色、材质等,尽可能避免知名品牌、一等等含糊不清的词汇,这不利于购房者验房对比。如果可以的话,尽量和开发商约定一下进行隐蔽工程装修的时候,尽量在覆盖之前能通知购房者到现场去检查验收,签字确认后再进行下一步。
    三、注明公摊面积大小和位置
  • 买房的时候要缴纳一定的契税、印花税、交易税等
  • 契税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利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对于商品房买卖来说,买受人与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应纳税额为房屋成交价的一定比例。
      契税应该如何缴纳呢?《条例》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市执行的税率标准是: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即2001年9月10日执行,在此之前已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而此前的政策规定,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房屋,按照房屋总价款的4%交纳契税。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购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的买受人,应缴纳的契税降低了。  需要注意的是,契税的纳税时间为,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即在2001年9月10日以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以前政策执行;在2001年9月10日(含该日)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现在政策执行。
      在商品房买卖中,不论是期房还是现房,一般都是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标准交纳契税,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收。纳税人未交纳契税、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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