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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是云南人92年出生,我是广州人84年出生,因为当时我老婆还不够年龄所以没拿结婚证,我儿子先在八个月,跟老婆在云南,我在广州,因为我跟我老婆性格合不来,随时都有可能离婚(但是没领结婚证不知道怎说),彼此都没出轨,我们双方父母都已经承认我们的关系,还在云南摆了结婚酒,就是在昨天我老婆说儿子要跟她姓,我接受不了,前两个月儿子在广州打预防针都是跟我姓的即(父亲),为了这件事我们大吵一顿,还有我老婆脾气比较差,不成熟,万一有一天我们真的离婚了 (但是没领结婚证不知道怎说),儿子的抚养权我能拿回来吗??或者孩子到几岁我能拿回抚养权??

离婚 2018-09-20 14: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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